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铲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线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每个停车泊位五百元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