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停车场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安全和使用的行为:(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二)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三)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四)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五)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