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性质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个停车泊位每日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