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

(二)严格执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

(三)采用停车计费设施计费的,在明显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四)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做好安全防范和停车秩序巡查,发现火灾、破坏、偷盗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

(七)按照市停车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要求实时上传停车泊位使用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