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安全和使用的行为:

(一)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或者设施;

(三)损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

(四)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五)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从事车辆清洗、装饰、修理等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