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