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