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计划地安排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