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