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