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信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情况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