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