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违反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确认通信号码与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并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记录后,可以通过宣传品、户外广告、招牌中的通信号码对当事人实施适当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建议通信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