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