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