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知供电、供水企业进行检查。对擅自引入电源或者擅自启用已被查封的电力设备等违法用电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违法用水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供电、供水企业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对违法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