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对不易保管的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对易燃、易爆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委托符合资质的企业检测、运输、存放。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当事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