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对不易保管的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
对易燃、易爆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委托符合资质的企业检测、运输、存放。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当事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