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由本村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