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三)培训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帮助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具体条件进行审查;

(五)制作参选证、选票、委托投票证及各类选举文书;

(六)受理村民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并依法调查处理;

(七)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八)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