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