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一条有效投票表决前,罢免对象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罢免要求未能获得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