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