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