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条有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民过半数投票,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投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