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九条有效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