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