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