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本村选举办法、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