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青海湖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水体排放污水、污染物;(二)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四)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五)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