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进行地震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信息存储、使用方面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