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地震监测数据信息实时传送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