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及其信息发布等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

高烈度地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机制和技术系统,根据地震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