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军事工程和人防工程等进行地震监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相关设施的产权人应当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信息存储、使用方面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