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