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散装白酒、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凉菜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