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