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重新办理登记继续经营的,或者未按要求悬挂、摆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健康证明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