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上信息服务公开平台,公开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记录等内容,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方便公众办理许可、登记、咨询等事项。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简化审批办证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从法律、政策、技术、安全、信息等方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提供咨询和相关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