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本辖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