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本辖区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