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食品小作坊许可申请,协助审查申请材料,接受委托核查生产现场;

(二)办理食品摊贩登记申请或者注销、撤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三)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接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