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风险评估工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