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