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第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持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到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许可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是否延续许可的决定。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