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食品的工艺技术、食品品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六)生产加工场所的有权使用证明;
(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