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提供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委托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