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