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