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提供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委托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