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其成员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