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执行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二)向本村民小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三)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公益事项;(四)收集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五)负责本村民小组其他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