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二十一条有效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