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会议可以邀请村民委员会成员参加。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